证券代码:688089 证券简称:嘉必优 公告编号:2021-016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
? 新收入准则不会对公司的损益、总资产、净资产产生重大影响。
一、概述
2017年7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为了执行上述规定。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
二、本次变更具体情况(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修订发布了新收入准则,要求在境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二)变更日期:
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新收入准则要求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来规范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并且就“在某一时段内”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提供具体指引。2、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新收入准则打破商品和劳务的界限,要求企业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3、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与同一客户(或该客户的关联方)同时订立或在相近时间内先后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合同,且满足“一揽子交易”等条件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4、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在履行时分别确认收入新收入准则
要求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进而在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
5、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新收入准则对区分总额和净额确认收入、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售后回购、无需退还的初始费等特定交易(或事项)给出了明确的指引,有助于更好的指导实务操作,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三、本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在原收入准则下,本公司以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在新收入准则下,本公司以控制权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2、公司对收入来源及客户合约流程进行复核以评估新收入准则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公司的收入主要为销售商品取得的收入,且主要收入来源于与客户签订的核定价格的商品销售合同,收入仍于向客户交付时点确认。采用新收入准则对本公司除财务报表列报以外无重大影响。
3、公司根据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累计影响数,调整2020年1月1日的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公司仅对在首次执行日尚未完成的合同的累计影响数进行调整。
4、依据新收入准则的规定,根据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对2020年1月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影响汇总如下:
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 会计政策变更前 新收入准则影响 会计政策变更后
2019年12月31日余额 2020年1月1日余额
负债:
预收款项 999,885.13 -999,885.13
合同负债 884,854.10 884,854.10
其他流动负债 115,031.03 115,031.03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项目 会计政策变更前 新收入准则影响 会计政策变更后
2019年12月31日余额 2020年1月1日余额
负债:
预收款项 999,885.13 -999,885.13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项目 会计政策变更前 新收入准则影响 会计政策变更后
2019年12月31日余额 2020年1月1日余额
合同负债 884,854.10 884,854.10
其他流动负债 115,031.03 115,031.03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依据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而进行的合理且必要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并执行新会计准则。
2、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根据财政部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变更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上网公告附件
(一)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的独立意见;
(二)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变更情况专项说明。
特此公告。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30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