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现就2020年度工作情况向董事会作如下报告: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2019年12月25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第四届董事会,同时设立了由独立董事徐作骏(主任委员)、李专元和董事殷姿3名成员组成的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审计委员会年度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积极履行职责,具体如下:
2020年度,审计委员会共召开了4次会议,全体委员亲自出席了全部会议。分别为审议公司季报、半年报和年报,就公司提交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说明、审计会计师出具的初步审计意见、审计报告定稿进行了审议,并对相关议题发表了意见,同时对相关会议决议进行了签字确认。
三、审计委员会2020年度主要工作内容情况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1)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对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及财务状况较为熟悉,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健性,公司续聘大华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审计内容包括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
(2)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
经审核,公司实际支付大华2020年度审计费为60万元,主要为公司年度审计费用,与公司所披露的审计费用情况相符。
(3)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与大华就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等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与沟通,并且在审计期间也未发现审计中存在其他的重大事项。
(4)我们认为大华对公司进行审计期间勤勉尽责,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
2、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认可该计划的可行性,同时督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严格按照审计计划执行,并对内部审计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经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我们未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情况。
3、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财务报告,并认为公司财务报告是真实的、完整的和准确的,不存在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情况,且公司也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
4、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制度。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以及内部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规范运作,切实保障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实际运作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的要求。
5、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报告期内,为更好的使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大华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我们在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后,积极进行了相关协调工作,以求达到用最短的时间完成相关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我们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定的《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的相关规定,恪尽职守、尽职尽责的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报
告》之签署页)
审计委员会委员:
徐作骏 李专元 殷 姿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