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和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基于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定价原则,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交易的价格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定价公允。本次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不会因为本次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
二、关于子公司出租房屋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子公司向关联方出租房屋系正常的商业行为,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定价原则,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子公司本次出租房屋暨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文广 毕晓婷 李海臣
2021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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