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化: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2023年)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3-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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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2021-2023年)
    
    为完善和健全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
    
    稳定、持续的分红机制,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积极回报投
    
    资者,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
    
    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
    
    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基于所处行业的特点及其发展趋势,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发展规划、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重要因素,以及建立对投资者稳定、持续回报机制,平衡投资者短期利益和长期回报,有效兼顾投资者合理回报和公司持续发展等重要考量。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制定本规划是在遵循《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下,本着兼顾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及公司高质量发展的原则,同时充分考虑、听取并采纳了独立董事、监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诉求。
    
    第三条 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
    
    1.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及优先顺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并且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优先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现金分红条件、比例及间隔期
    
    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正,且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前提下,原则上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主要以现金分红为主。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在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后,按公司章程规定程序,提出符合公司实际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根据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并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可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第四条 本规划的决策、执行及调整机制
    
    利润分配方案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且发表专门意见,董事会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应通过热线电话、互动平台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进行披露。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对已确定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时,新利润分配政策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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