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
议案的事前确认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拟提请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确认公司2020年审计机构薪酬及续聘公司2021年度财务、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事前确认。
独立董事一致认为: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认真履行职责,独立、客观、公正地完成了审计工作,能够满足公司相关业务的工作要求。
同意将该议案提请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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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9为独立董事事莳确认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杨敏丽 王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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