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汽集团:关于对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兼总会计师符人恩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3-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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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1〕0025号
    
    关于对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
    
    董事会秘书兼总会计师符人恩
    
    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当事人: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海汽集团,A股证券代码:603069;
    
    符人恩,时任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总会计师。
    
    经查明,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汽集团或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时任董事会秘书兼总会计师符人恩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房屋征收处置事项披露不及时
    
    2019年5月15日,公司控股子公司三亚海汽场站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与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开发公司被征收的房屋建筑物的收购价为2,192.07万元,公司将因此确认处置收益2,164.52万元,占公司2018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37%,达到临时公告披露的标准。但公司未在房屋征收处置时就该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4月22日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中才对外披露,相关信息披露存在不及时。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披露不规范
    
    2016年7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账。根据公司披露的2016年度、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司分别于2016年度、2017年分两笔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置换出利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997.44万元、3,143.51万元,合计金额4,140.95万元。但根据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关于对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6号)查明的事实,公司仅在2017年6月7日,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一次性支出4,140.95万元用于置换自筹资金。公司实际置换情况与公司披露的置换情况不符,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此外,公司迟至2017年6月7日进行募集资金置换,超过了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自筹资金的期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存在不规范。
    
    综上,公司房屋处置事项披露不及时,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和披露不规范,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2.6条、第9.2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等有关规定。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总会计师符人恩(任期2017年10月26日至今)作为公司信息披露和财务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等有关规定以及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募集资金违规事项未影响募投项目进展,亦未造成公司募集资金损失,可酌情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兼总会计师予以监管关注。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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