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煤股份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及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已向独立董事提交了姜涟先生的简历,经过认真审阅与调查,我们认为:公司独立董事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姜涟先生拥有多年的公司治理与投资管理经验,其专业知识、教育背景和身体状况符合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其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符合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我们同意聘任姜涟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二、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平宝公司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由本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是正常的、必要的经营管理行为,本次交易及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
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提供
担保的有关规定,上述交易及担保事项符合公允性原则,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