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核了公司提交的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质询和咨询工作,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峰米科技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并认购 WeCastTechnology Corp.5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充分了解了此次投资计划安排和关联交易的背景情况,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峰米科技现阶段的发展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此议案提交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宁向东、汤谷良、张伟
2021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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