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于2021年3月25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14次会议,审议《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之独立董事,事前审阅了相关会议材料,现发表对上述续聘审计机构的事前书面意见如下: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关业务的审计资格,拥有为公司提供专业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公司续聘其为2021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延续性及提高工作效率,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续聘2021年
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阎孟昆 刘艳森 周静尧
202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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