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核意见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1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监事会对公司此次会计政策变更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18年12月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以及《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监事会经审核认为: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执行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核
意见之签字页)
监事签字:
孙平飞 胡伯惠 俞国军
202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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