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提交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关于与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综合服务合同(续签稿)>的议案》、《公司关于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关于授权办理担保事宜的议案》、《公司关于2021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等议案及相关资料事先进行了审慎调查和认真分析,在参加会议听取相关情况介绍后,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盈利水平、资金需求和所处行业特点,兼顾了公司可持续发展与股东合理回报,体现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现金分红数额占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41.22%,分红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程序合法,充分保障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关于与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综合服务合同(续签稿)》的议案
公司及其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滦集团”)及下属单位相互提供综合服务,该等综合服务定价公允,为公司的生产经营提供了保障,未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对于《公司关于与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综合服务合同(续签稿)>的议案》,我们发表了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认可函。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按有关规定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及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三、公司关于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因受地理环境、历史渊源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公司与开滦集团之间在生产、生活服务等方面存在着若干日常关联交易。该等关联交易遵循商业原则,定价公允合理,使公司形成了稳定的购销渠道,保障了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未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对于《公司关于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我们发表了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认可函。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按有关规定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及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公司关于授权办理担保事宜的议案
公司预计的担保事项,均系为保障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提供的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发展的需要,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对外担保的规定的情形。公司能够通过实施有效管理,严格控制担保风险,未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任何担保,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事项严格履行相应审议程序,表决程序及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关于2021年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其执业过程中能够遵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职责,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能准确、真实、客观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作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较好地完成了公司的审计工作,有效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对于《公司关于2021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我们发表了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认可函。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意续聘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签名):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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