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如下意见:
1、《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能够认真履行其审计职责,并通过实施审计工作,客观评价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独立发表审计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公司之间不具有关联关系,亦不具备其他利害关系,能够满足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要求。
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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