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拟提交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阅,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根据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相关情况进行了解: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在2020年度公司审计工作中,严守了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合理编制审计计划、确定审计范围,并有效执行了审计程序,所编制的报告能够真实的反映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我们一致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下页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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