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聘任高管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第七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认为:
1. 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 被聘任人员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之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或禁入期限尚未满的情况,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况。
3. 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相应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谭轶中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虞晓锋、樊行健、胡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