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禾材料”、“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经营管理层拟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部分事项进行了事前核查,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现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因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公司预计2021年度可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叶剑平、俞彩娟夫妇发生房产租赁的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提请董事会审议的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是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该日常关联交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不存在任何非公允交易,且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我们同意将《润禾材料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在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我们将对该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在表决时投赞成票。
二、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原聘请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诚信良好,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工作严谨,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从会计专业角度维护公司与股东利益,为公司提供了较好的服务。其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职责。因此,我们认可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为保持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继续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负责为公司提供各项审计及相关服务,我们同意将《润禾材料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在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我们将对该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在表决时投赞成票。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后,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杨晓勇)
独立董事:(郑曙光)
独立董事:(段嘉刚)
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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