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认真查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相关会议资料,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所涉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
(二)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三)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3月25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21年3月25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414名激励对象授予650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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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省路)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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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建强)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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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明国)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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