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鑫科材料 编号:临2021-028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人数:由147人调整为141人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由28人调整为27人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召开八届十次董事会和八届八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调整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3月5日,公司八届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草案)>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八届七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草案)>的议案》和《关于确定<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3月6日至2021年3月19日,公司将激励对象名单于公司网站上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名单的异议。2021年3月20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临2021-022)。
3、2021年3月24日,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草案)>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4、2021年3月24日,公司八届十次董事会和八届八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调整的情况说明
因公司6名激励对象存在知悉公司筹划股权激励事项后至公司公开披露股权激励计划期间存在买卖股票的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以上6名激励对象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此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总人数由147人调整为141人,授予的股票期权总数量由5,000万份调整为4,969万份;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总人数由28人调整为27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量由3,000万股调整为2,995万股。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授予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差异。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已经获得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尚需要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依法办理授予登记手续,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本次激励计划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合法有效。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鑫科材料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激励计划调整事项、授予日、行权/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和授予事项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授予登记等事项。
八、备查文件
1、八届十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八届八次监事会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函;
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5、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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