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董事会会议在审议该项议案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涉及公司董事,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审议回避表决,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
7、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调动公司核心团队、中层管理员工和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共同关注公司的目标达成和长远发展,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处于物联网行业,主营业务是物联网无线通信模块、终端和解决方案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致力于为产业物联网提供稳定可靠的接入通信产品和服务。产品和服务广泛应用于智慧能源、车联网、智慧城市、工业监控、商业零售等领域。未来几年,物联网行业仍将高速增长,公司在无线通信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智慧能源等领域占据优势市场地位,并在持续深度开拓智慧城市和车联网领域。
本激励计划的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该指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市场情况,是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衡量公司成长性的有效性指标。该指标的设置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及市场竞争状况、公司历史业绩、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规划和预期,对公司未来经营规划的合理预测并兼顾了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长期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针对个人还设置了个人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相应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科学合理,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也有助于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我们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办法,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关于预计2021年日常性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预计2021年度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均基于公司的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需要,交易定价方式及定价依据按市场定价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公司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预计2021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保险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可以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提供保障,有利于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责任人员履行职责,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事项,并同意将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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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小伍
年 月 日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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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 明
年 月 日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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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会军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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