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科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更正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3-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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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936 证券简称:中英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7
    
    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年3月23日,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类型、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等十一项议案。并于2021年3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15)。
    
    经自查发现,股东大会相关议案审议结果描述有误,现予更正如下:
    
    一、第三项议案《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的更正情况:
    
    更正前: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更正后: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二、第二项议案、第四项~第十一项议案《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改<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修改<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修改<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更正情况:
    
    更正前: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3以上通过。
    
    更正后: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除上述更正内容外,原公告其他内容不变。由此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
    
    更正后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3月24日
    
    附件:
    
    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3月23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3月2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3月2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常州市钟楼区飞龙西路28号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俞卫忠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47,624,58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3.330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47,610,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3.311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4,48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93%。
    
    2.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4,58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9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4,48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93%。
    
    3.出席和列席的其他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类型、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624,0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9%;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0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5711%;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2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624,0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9%;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0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5711%;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2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624,0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9%;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0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5711%;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2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624,0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9%;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0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5711%;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2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624,0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9%;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0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5711%;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2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624,0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9%;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0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5711%;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2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624,0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9%;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0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5711%;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2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624,0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9%;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0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5711%;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2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624,0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9%;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0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5711%;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2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624,0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9%;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0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5711%;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2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624,0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9%;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0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5711%;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2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的罗端律师、黄雨桑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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