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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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1-6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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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致同专字(2021)第110A003168号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鉴证了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中科公司)董事会对2020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东方中科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并保持其有效性,并确保后附的东方中科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
完整地反映东方中科公司2020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我们的
责任是对东方中科公司2020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
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
基础。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且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根据内部控制鉴证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我们认为,东方中科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有效地保持了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建立的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
本鉴证报告仅供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二O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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