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中科: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3-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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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审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符合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和其他公开披露文件中做出的承诺、公司章程规定的分配政策以及股东回报计划,符合利润分配决策程序的要求,有利于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
    
    二、关于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的规定,我们对公司2020年年度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使用、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以及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了审核。2020 年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认真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三、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20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各项制度建立后得到了有效地贯彻执行,对公司的规范运作起到了较
    
    好的监督、指导作用。《公司2020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
    
    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四、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工作期间,按计划完成了对公司的各项审计任务,为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报告,公正客观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情况。我们同意继续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1年度的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五、关于预计公司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提供的2020年年度所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1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审核,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属于公司和子公司正常经营所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当期市场公允价格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关
    
    联交易事项的审核批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根据实际资金状况,在一定的额度范围内,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5,000 万元的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保本理财产品,其中公司使用15,000万元,子公司使用10,000万元。该事项有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收益回报,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审批程序合规。同时,公司已建立了健全的内控程序,以防范可能的风险。我们同意将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2020年度对外担保及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精神,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和落实,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2、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东科(上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颐合贸易有限公司分别向相关银行申请银行授信额度5000万元、4000万元,均用于日常运营等用途。由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除上述担保外,公司不存在其他担保情况。上述担保合规合法,独立董事同意以上担保。
    
    八、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是应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的资金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审议该担保事项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九、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东科保理接受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关联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与关联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为正常的交易事项,交易事项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没有违反公开、公平、的原则,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经核查,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此项议案。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徐 帆 江 张 树 帆 金 锦 萍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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