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东方科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对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975号文件的批复,于2018年进行了重大资产重组。重组方案如下:
2018年8月20日,本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交易预案。同日,本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2018年9月27日,本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相关事宜。同日,本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了本次交易的补充协议。2018年10月10日,国科控股出具《关于同意东方科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协议转让所持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批复》(科资发股字【2018】95号),同意东方科仪将其所持有标的公司65%股权转让予本公司,本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受让,交易价格以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2018年10月15日,本公司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相关事宜。2018年11月28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核准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东方科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975号)。本公司依据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975号文向东方科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7,181,182股股份及支付现金2,500万元人民币购买东方科仪持有的东方招标65%股权。
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本公司股东东方科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业绩曾作出承诺。业绩承诺内容如下:
根据《购买资产协议书》中的约定,转让方承诺,若标的资产交割于 2018年完成的,标的公司2018年、2019年及2020年经审计的税后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000万元,2200万元及2350万元;(均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为计算依据,净利润数均应剔除因股份支付(如有)而增加的管理费用的影响,并以剔除该等影响后的净利润数作为衡量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指标,当年实现净利润超出承诺净利润的差额可计入往后年度业绩金额);若标的资产交割于2019年完成的,标的公司2018年、2019年、2020年及2021年经审计的税后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000万元、2200万元、2350万元及2450万元。(均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为计算依据,净利润数均应剔除因股份支付(如有)而增加的管理费用的影响,并以剔除该等影响后的净利润数作为衡量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指标,当年实现净利润超出承诺净利润的差额可计入往后年度业绩金额)。一、公司或相关资产2020年业绩与业绩承诺的差异情况
本公司2020年财务报表业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于2021年3月23日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报告文号为致同审字(2021)第110A004776号。经审计的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2020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3,235.02万元,与业绩承诺差异-885.02万元。
产生差异的原因:
1、经营业绩良好。
二、本差异说明的批准
本差异说明业经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3月23日批准。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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