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以下事项进行了事前审议,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职,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主要是为其正常运营的资金需求和业务发展提供资金保证,有助于帮助其减少融资成本和费用,进一步提升其经济效益,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上述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经营正常,资信良好,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杨华勇、刘翰林、张玉利
2021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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