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辰股份: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暨提起上诉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3-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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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3396 证券简称:金辰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3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暨提起上诉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公司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原告/被告)。
    
    ? 涉案的金额:6,535,647.00元/12,332,502.00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二审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无法判断本次诉讼结果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苏0591民初3212号”《民事判决书》和“(2020)苏0591民初290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于近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已缴纳上诉费。现将上诉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承租的苏州工业园区胜浦路118号的9号厂房,由于出租人苏州易事达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事达”)未能向公司提供租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等权利凭证,导致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于是公司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易事达以公司违约解除租赁合同为由也将公司起诉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披露的《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0-033)。
    
    2021年3月5日,公司收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苏0591民初3212号”《民事判决书》和“(2020)苏0591民初2904号”《民事判决书》,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9日披露的《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7)。
    
    因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公司于近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已缴纳上诉费。
    
    二、本次上诉案件的内容及理由
    
    (一)针对“(2020)苏0591民初3212号”《民事判决书》的上诉情况:
    
    1、上诉双方
    
    上诉人(一审原告):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苏州易事达置地有限公司
    
    2、上诉请求
    
    一、撤销原判第二项;
    
    二、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第二项、第三项;
    
    三、各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3、上诉理由
    
    一、原判认定事实及法律适用错误。
    
    1、适用法律错误
    
    原判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认定涉案房屋系合法建筑,认为上诉人以租赁的房屋厂房产权手续问题导致无法实现承租厂房经营意图为由解除合同,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对此,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并不是认为合同无效,才通知被上诉人解除合同。上诉人解除合同的原因,是被上诉人出租的房屋因没有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上诉人不能对承租的厂房进行装修,不能达到承租的房屋作为厂房使用的目的。因该房屋工程竣工档案备案的时间是2020年6月4日,所以,在2020年6月4日之前,该房屋不能进行装修招标,进而导致装修不能。
    
    2、被上诉人是违约方
    
    被上诉人违约,是解除合同的原因,上诉人承租房屋的用途是用作厂房。对房屋进行装修,是可以作为厂房使用的前提。被上诉人出租的房屋,是从他人处承租后,转租给上诉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其并没有告知上诉人该房屋没有取得所有权证,没有在档案管理中心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被上诉人出租的房屋,是2020年6月4日在苏州工业园区档案管理中心进行的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备案。在2020年6月4日之前,该房屋不具备进行装修招投标的条件。被上诉人将不能装修的房屋出租给上诉人用于厂房使用,属于违约行为,上诉人是基于被上诉人违约,而解除了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被上诉人是违约方。
    
    二、原判认定事实错误。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诉上诉人两个案子合并审理。二次庭审,上诉人第一次庭审举出了15份证据,第二次庭审补充举出了1份证据,共16份证据。而一审判决中,表述为上诉人只提供了9份证据,对其他7份证据未置可否。据此,上诉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错误。
    
    三、原判第二项应予撤销,二审法院应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如前所述,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的违约方是被上诉人。希望二审法院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撤销原判第二项,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4、受理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针对“(2020)苏0591民初2904号”《民事判决书》的上诉情况:
    
    1、上诉双方
    
    上诉人(一审被告):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苏州易事达置地有限公司
    
    2、上诉请求
    
    一、撤销原判;
    
    二、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三、各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3、上诉理由
    
    上诉理由与针对“(2020)苏0591民初3212号”《民事判决书》的上诉理由相同。
    
    4、受理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上诉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已在法定期限内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已缴纳上诉费,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无法判断二审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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