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李面包: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1年3月)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3-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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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李面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桃李面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桃李面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根据实际情况,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1-2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 对以上事项实施进行检查;
    
    (七)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的事项。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企业对外进行的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经营管理层的资料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经营管理层。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但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一)会议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等方式进行通知。
    
    (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三)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四)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罢免其职务。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如有必要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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