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作为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之相关规定,对公司以下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的事项。
二、关于追加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保证运营资金需求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本次追加5,000万元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收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关于上述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追加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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