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俞菊美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21】第31号
俞菊美:
你作为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持股 5%以上股东,2021年3月16日,你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9,6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减持完成后,你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从6.85%降低至4.85%。你在持股比例下降至5%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8.1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
订)》第4.1.2条的相关规定。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
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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