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四)
大成证字[2020]第123号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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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释义...............................................................................................................................2
对《上市委问询问题》的回复...................................................................................6
问题1 ........................................................................................................................6
问题5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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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所 指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公司、股份公司、发行人、 指 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柯林电气
辅导机构、保荐机构、主承 指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销商、浙商证券
审计机构、天健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期 指 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1-6月
《招股说明书》 指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而编制的《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审计报告》 指 天健出具的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年6月30日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0]9108号)
《公司章程》 指 指发行人及其前身制定并不时修订的《杭州柯林电力设备有限
公司章程》《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历次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历次修订
《首发办法》 指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编报规则》 指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
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章程指引》 指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律师工作报告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法律 指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机关、有权部门等公开颁布并实施的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
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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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大成证字[2020]第123号
致: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发办法》《编报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于2020年6月18日出具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 2020年8月18日出具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20年9月22日出具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2020年11月2日出具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统称为“已出具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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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于2020年11月10日下发《关于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上市委问询问题》(以下简称“《上市委问询问题》”),本所就发行人的最新情况以及《上市委问询问题》涉及的有关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已出具法律文件的更新和补充,并构成已出具法律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非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和词语与已出具法律文件中已定义的相同词语具有相同的含义。本所在已出具法律文件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承诺:
本所依据相关规定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二、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中国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述及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或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时,均为按照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进行相关部分的引述,并需遵从其分别载明的假设、限制、范围及保留,本所对于该等非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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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业务事项仅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
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以及中国境外法律事项的
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和中国境外法律事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
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中国境外法律事项
的适当资格。
本所得到发行人书面保证和承诺:发行人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全部事实的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何虚假、隐瞒、遗漏或误导,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内容一致,所有文件上的印章与签名都是真实的。
对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访谈记录等出具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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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市委问询问题》的回复
问题1 根据招股说明书,谢东直接持有发行人59.72%的股权,通过广意投资控制12.25%的股权,合计控制71.97%的股权。发行人共21名股东,其中20名为自然人股东,主要均为2015年入股。自然人股东中,谢方为实际控制人弟弟,谢方和胡建娣为夫妻。
请发行人结合自然人股东较多、股权高度集中的情况进一步说明:(1)其股权是否存在代持的情形,是否存在主要客户及其下属公司员工及亲属直接、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2)其股权结构是否缺少制衡,公司治理是否存在缺陷。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询回复】
一、发行人股权是否存在代持的情形,是否存在主要客户及其下属公司员工及亲属直接、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20名自然人股东及1名合伙企业股东,各股东的相关情况具体如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是否为主要客户 股东与发行人的
序号 股东名称 (万股) (%) 及其下属公司员 关系
工及亲属
1 谢东 2,503.94 59.72 否 发行人实际控制
人
2 广意投资 513.63 12.25 否 实际控制人控制
的合伙企业
3 毛雪明 154.09 3.68 否 外部自然人股东
4 谢方 134.83 3.22 否 内部员工
5 郑尚贤 115.57 2.76 否 外部自然人股东
6 王健 115.57 2.76 否 外部自然人股东
7 李福星 77.04 1.84 否 外部自然人股东
8 张艳萍 57.78 1.38 否 内部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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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刘朝河 57.78 1.38 否 外部自然人股东
10 郑宏 46.23 1.10 否 内部员工
11 杨寓画 46.23 1.10 否 内部员工
12 许炳灿 46.23 1.10 否 内部员工
13 谢炜 46.23 1.10 否 内部员工
14 汪业 46.23 1.10 否 内部员工
15 聂明军 46.23 1.10 否 内部员工
16 谢延碧 38.52 0.92 否 外部自然人股东
17 王青华 38.52 0.92 否 外部自然人股东
18 连小荣 38.52 0.92 否 外部自然人股东
19 陆俊英 26.97 0.64 否 内部员工
20 周康 23.11 0.55 否 内部员工
21 胡建娣 19.26 0.46 否 内部员工
合计 4,192.50 100.00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历次增资/股权转让协议、出资/转账凭证、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对应验资报告,发行人股东的访谈记录、股东调查表、股东资产证明、股东征信报告及其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发行人主要客户的访谈记录等,并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发行人股东涉诉信息。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有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均为本人真实持有,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股权权属争议和纠纷,不存在股权代持及委托持股情形。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股东及其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2015 年至今的任职情况、发行人股东的访谈记录、发行人股东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发行人主要客户的访谈记录,并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发行人主要客户及其下属公司的股东、董监高等信息。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主要客户及其下属公司员工及亲属直接、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权不存在代持的情形,不存在主要客户及其下属公司员工及亲属直接、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二、发行人股权结构是否缺少制衡,公司治理是否存在缺陷
1、发行人股权结构中包括外部股东及内部高管和核心员工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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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外,发行人股东中还包括外部股东、内部高管和核心员工等,上述股东共持有公司 24.35%的股权,该等发行人股东亦在积极地履行其股东权利,起到一定的制衡作用。公司自2002年设立至今,业务稳健发展,技术创新有序推进,在相互合作与制衡中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治理体系,未因股权结构集中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及日常经营。本次发行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将得到进一步改善。
2、发行人建立了健全清晰、有效运作的公司治理体系
经核查,发行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了主要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并建立了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董事会下属的专业委员会。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之间权责明确,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均能按照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相关制度规范运行,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公司建立了符合上市公司治理规范性要求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并有效地落实和实施,为公司法人治理的规范化运行提供了制度保证。
3、发行人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了有效执行
经核查,发行人已建立了较为合理且符合实际的组织结构,建立了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的自我评估确认,公司于2020年6 月30日在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天健亦对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鉴证,并于2020年7月31日出具了天健审〔2020〕9109号的《关于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2020年6月30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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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行人保持了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的独立性
经核查,公司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资产均在公司的控制和支配之下,不存在被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形;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推选和任免;公司在员工的社会保障、工薪报酬等方面完全独立;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的情形;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的情形;公司设置了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独立专职的财务人员,建立了独立、完整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干预;公司已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公司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5、发行人挂牌以来规范运作,未因股权结构或公司治理问题造成违法、违规情形
发行人曾于2016年到2017年期间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挂牌期间,不存在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也不存在因股权结构或公司治理问题造成违法、违规而被主管政府机关行政处罚的情形。
6、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对发行人股权高度集中、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作了特别提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尽管发行人的股权结构较为集中,但发行人已经建立了健全清晰、有效运作的公司治理体系和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发行人的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皆具备独立性,发行人的公司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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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不存在缺陷。除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外,发行人股东中还包括外部股东、
内部高管和核心员工等,该等发行人股东亦在积极地履行其股东权利,起到了一
定的制衡作用。
【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就上述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访谈发行人股东,形成访谈记录,并取得全体股东对其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代持情形的书面确认;
2、取得并查阅发行人工商材料、历次增资/股权转让协议、出资/转账凭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对应验资报告;
3、取得并查阅发行人自然人股东的资产证明以及征信报告;
4、取得全体发行人自然人股东填写的调查问卷,核查上述人员及其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近五年的工作经历,并与发行人主要客户及其下属公司进行交叉核对;
5、访谈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形成访谈记录;
6、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发行人主要客户及其下属公司的股东、董监高等信息,并与发行人的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进行交叉核对;
7、取得全体股东关于本人及本人亲属未在发行人主要客户及其下属公司处任职或持有任何权益,不存在任何与发行人有关的商业贿赂、利益输送等情况的书面确认;
8、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及各股东所在地人民法院网站等公开渠道查询发行人股东的涉诉信息;
9、取得并查阅发行人的组织结构、规章制度及会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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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取得并查阅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的自我评估确认及天健出具的《关于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
11、查询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的相关公示信息,取得并查阅报告期内发行人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股权不存在代持的情形,不存在主要客户及其下属公司员工及亲属直接、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2、尽管发行人的股权结构较为集中,但发行人已经建立了健全清晰、有效运作的公司治理体系和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发行人的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皆具备独立性,发行人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不存在缺陷。除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外,发行人股东中还包括外部股东、内部高管和核心员工等,该等发行人股东亦在积极地履行其股东权利,起到了一定的制衡作用。
问题5 发行人拥有10项发明专利,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超过5项。发行人第一个发明专利“变频与信号转换集成系统”申请时间为2010年12月30日,第十个专利“一种局部放电特高频传感器的信号调节保护装置及方法”于2017年8月3日申请。此外,“一种局部放电测试电路”、“盆式绝缘子中均压屏蔽环超高频信号引出装置”和“一种变压器套管末屏信号引出装置”三个专利的共同申请人为浙江省电科院、国家电网公司与发行人。请发行人说明:(1)上述与浙江省电科院、国家电网公司共同申请的三个发明专利是否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发行人实施上述三个发明专利是否存在需经浙江省电科院、国家电网公司的同意且需与浙江省电科院、国家电网公司分享收益等安排;
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请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1)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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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述与浙江省电科院、国家电网公司共同申请的三个发明专利是否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电气设备健康状态智能感知与诊断预警装置的研发、生产、销售以及相关技术服务。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于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http://cpquery.sipo.gov.cn/)的发明专利的说明书及摘要,上述三项发明专利的基本情况如下:
发明专利名称 功能介绍 专利申请日
本发明提供了一种局部放电测试电路,通过调节高压试验变压
一种局部放电 器的输入电压,调节顶针和极板之间的距离,在顶针和极板构
测试电路 成的电容间产生局放,在顶针和极板间可以产生电磁波信号, 2013.2.25
在测量阻抗可以产生电压脉冲信号,可以用于局部放电仿真平
台、局放信号感知传感器的测试与试验。
本发明提供了一种盆式绝缘子中均压屏蔽环超高频信号引出
装置,用于引出气体绝缘组合电器设备的超高频信号,该装置
包括:能够设置在盆式绝缘子的螺栓安装孔内,以与均压屏蔽
盆式绝缘子中 环电连接的导电引出杆;套设在导电引出杆的外侧,绝缘导电
均压屏蔽环超 引出杆和外壳,以及绝缘导电引出杆和监测设备的外导体的绝
高频信号引出 缘固定套;设置在绝缘固定套外表面上,能够与外壳电连接的 2013.8.15
装置 金属导电带。本发明用于局部放电监测和故障诊断领域,其避
免了GIS的外置的传感器灵敏度不高、内置的传感器影响绝
缘性的现象,还提供了信号引出装置,其各个部件的结构均较
为简单,彼此间的组装以及与GIS安装的操作均比较便捷,
实现了更加精确、便捷的对GIS监测的目的。
一种变压器套 本发明提供了一种变压器套管末屏信号引出装置,用于引出电
管末屏信号引 容型套管末屏的末屏引出线上的泄露电流信号,方便了套管容 2012.12.17
出装置 性设备的多状态量监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与浙江省电科院、国家电网公司共同申请的三个发明专利均应用于电气设备健康状态智能感知与诊断预警领域,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相关。
二、发行人实施上述三个发明专利是否存在需经浙江省电科院、国家电网公司的同意且需与浙江省电科院、国家电网公司分享收益等安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五条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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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
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
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就该三项共有发明专利,浙江省电科院出具了《关于共有专利的确认书》,对共有专利权的行使作出确认如下:
1、按照国家电网的有关规定,浙江省电科院在申请发明专利时需要添加国家电网公司作为专利权共有人之一,因此上述专利权共有人中包含了国家电网公司。
2、就共有发明专利的申请及年费缴纳维护,浙江省电科院并无异议。
3、各专利权共有人及其关联方均可无偿使用共有发明专利,无需取得其他专利权共有人的同意。
根据上述确认,浙江省电科院明确约定发行人可以无偿使用共有的发明专利而无需取得浙江省电科院的同意。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浙江省电科院的确认书,浙江省电科院在申请发明专利时需要添加国家电网公司作为专利权共有人之一,故国家电网公司为上述发明专利的专利权共有人,发行人与国家电网公司对该等共有专利权的行使无任何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权共有人对专利权的行使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该专利。因此,发行人可以单独实施该三项共有发明专利,无需取得国家电网公司的同意。
此外,发行人不存在许可他人使用该等共有发明专利的情形,不存在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的专利授权使用费收益;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涉诉情况,发行人不存在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实施上述三个发明专利不需要经过浙江省电科院、国家电网公司的同意,发行人自行使用该等发明专利不需要与浙江省电科院、国家电网公司分享收益。
【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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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查程序
就上述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访谈浙江省电科院并形成访谈记录;
2、登录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http://cpquery.sipo.gov.cn/),查询相关发明专利的说明书及摘要;
3、取得并查阅浙江省电科院出具的《关于共有专利的确认书》;
4、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及发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网站等公开渠道查询发行人的涉诉信息;
5、取得发行人对于相关事项的说明。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上述与浙江省电科院、国家电网公司共同申请的三个发明专利均应用于电气设备健康状态智能感知与诊断预警领域,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相关;
2、发行人实施上述三个发明专利不需要经过浙江省电科院、国家电网公司的同意,发行人自行使用该等发明专利不需要与浙江省电科院、国家电网公司分享收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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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之签字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盖章)
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王 隽
经办律师:
张 伟
赵超鹏
陈威杰
黄 轲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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