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相关事宜,董事会审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议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将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维护公司利益的需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办理资产抵押登记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极米智能光电产业园项目进度及《投资协议书》、《补充协议书》、《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等协议约定,公司全资子公司宜宾市极米光电有限公司拟将宜宾智能光电产业园项目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该土地使用权所在地修建的厂房作为抵押物,抵押期5年,并签署相关抵押合同,办理相关抵押手续;前述事项及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干胜道、芮斌、朱晓蕊
2021年3月20日
(以下无正文,为《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
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干胜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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