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关于加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向新奥控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北海新绎游船有限公司100%股权,同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就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说明如下:
经核查,本次重组涉及的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方,标的公司及其相关方以及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主体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 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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