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文件,听取相关说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新增对外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查,我们认为:为了满足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的融资或其他履约义务提供担保,本次对外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风险可控。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此次担保额度内,办理具体的签署事项。上述对外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新增对外担保额度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高长有、潘煜双、费锦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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