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我们通过对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了解,认为评价报告客观真实的反映了公司内部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的真实情况。公司在2020年度内不断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内部控制制度完整有效,公司各项经营活动严格按照相关制度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运行,公司运作中的各项风险基本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公司不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了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切实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盈利情况、现金流状态及资金需求等各种因素,同时兼顾全体股东利益,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分红指引》、《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确认公司2020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的各项考核指标、年度经营业绩及公司经营计划的实施情况,我们对公司董事2020年度薪酬情况进行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2020年度薪酬符合公司经营管理现状及公司业绩,有利于公司稳定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确认公司2020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确认公司2020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的各项考核指标、年度经营业绩及公司经营计划的实施情况,我们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情况进行核查,我们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符合公司经营管理现状及公司业绩,有利于公司稳定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确认公司2020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六、《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为上市公司审计的相应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能够独立、诚信地对公司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计,满足公司2021年度的审计工作要求。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预计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在2020年与关联方已经发生的关联交易及预计2021年将要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属正常商业行为,遵守了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定价公平合理,并已按照公司的章程及决策程序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董事会审议公司2021年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预计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八、《关于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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