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在公司召开本次会议前,我们认真审阅了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为上市公司审计的相应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能够独立、诚信地对公司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计,满足公司2021年度的审计工作要求。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预计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已在召开董事会前就上述议案具体情况向我们进行了说明,并向我们提交了与此次关联交易相关的文件,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在2020年与关联方已经发生的关联交易及预计2021年将要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属正常商业行为,遵守了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定价公平合理,并已按照公司章程及决策程序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在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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