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成员,对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相关情况及核查如下:
1、激励对象名单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经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业务/技术骨干。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5、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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