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部分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3月19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2021年3月19日为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价格为27元/股,向76名激励对象授予197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陈全世、梁丹妮、周润书
202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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