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鑫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3-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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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2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
    
    简称“法律、法规”)以及《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沈诚律师和张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提供予本
    
    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
    
    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
    
    确、完整的;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
    
    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
    
    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据此,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董事会作为本次股
    
    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2月25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就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作出了决议,并于2021年2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
    
    了《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投票方式、审
    
    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事项。会议通知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日期已达20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1年
    
    3月18日下午15:00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碧波路699号博雅酒店一楼碧波厅C召
    
    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本次股东大
    
    会实际召开时间、地点、投票方式及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Teo Swee Ann先生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
    
    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人数共计8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数为39,445,0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2875%(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
    
    决的股东资格及其身份信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及互联网投票
    
    平台进行认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
    
    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公司按《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
    
    和监票,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结果提出异议。网络投
    
    票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及互联网投票平台在网络投票结束后提
    
    供。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
     1      《关于审议<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审议<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审议<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4      《关于审议<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      《关于审议<2020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6      《关于审议<2021年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7      《关于审议<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8      《关于审议的议案》
     9      《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10     《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11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股东大会审议前述第4项、第8项至第11项议案时,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结果单独计票。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了前述第9
    
    项至第11项议案。
    
    1、《关于审议<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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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374,0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99%。
    
    2、《关于审议<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39,372,4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58%。
    
    3、《关于审议<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同
    
    意39,436,7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8%。
    
    4、《关于审议<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39,435,4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
    
    决情况:同意4,573,4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7899%。
    
    5、《关于审议<2020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39,433,5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7%。
    
    6、《关于审议<2021年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39,353,9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89%。
    
    7、《关于审议<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39,435,4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5%。
    
    8、《关于审议的议案》的表决情况如
    
    下:同意39,425,2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97%。其中,中
    
    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563,2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9.5673%。
    
    9、《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9,432,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6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570,0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99.7156%。
    
    10、《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的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9,411,9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549,9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99.2769%。
    
    1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的表决
    
    情况如下:同意39,433,2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0%。其
    
    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571,2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的99.741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在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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