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经对公司符合发行股票相关要求情况进行逐项自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条件。因此,我们对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切实可行,定价、认购方式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相关内容切实可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投资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公司的资产规模,提升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整体战略规划,有利于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因此,我们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吿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结合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资金需求等情况对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适当性等法规规定事项进行了论证和分析,论证分析切实、详尽,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投资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公司扩充产品品类,优化产品结构,在保持公司原有产品和业务稳步增长的同时打造新的利润增长点,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司实力与竞争力,提升行业地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我们对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具体的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我们对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填补措施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董事会更高效地推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我们同意对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独立董事签字页)
江曼霞 黄健雄 李培功
签字日期:2021年3月18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