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事前已认真审阅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资料,并听取了公司的相关说明,现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要求和条件。
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本次发行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公司的资产规模,提升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合法合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投资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公司的资产规模,提升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整体战略规划,有利于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上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江曼霞 黄健雄 李培功
签字日期: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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