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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若干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1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要求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该分配预案是合理的。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日常关联交易内容进行审阅,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是基于专业化分工,加强业务协同的基础之上发生的,有利双方实现共赢。交易事项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交易公允,没有损害上市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形;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三、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法人治理活动等均严格按照相关内控制度规范运行,公司运作中的各项风险基本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四、关于2021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向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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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2021年度经营计划,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向各家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具体每笔授信额度根据最终以相关各家银行及非金融机构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实际授信额度可在总额度范围内相互调剂、循环使用,将不再就每笔授信或借款事宜另行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综合授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各类商业票据开立及贴现、项目贷款、银行保函、保理、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融资租赁、向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综合授信业务(具体业务品种以相关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审批为准)。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具体授信额度、贷款利率、费用标准、授信期限等以公司与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最终协商签订的授信申请协议为准。
本次担保的对象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资产质量优良、偿债能力较强,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影响公司利益;本次担保的事项是为了满足日常经营的需求,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上述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向子公司提供担保。
六、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20年度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1、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0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金额为零;2、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七、关于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在对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2020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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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八、关于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审查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九、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
项目投资进度,程序合法,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与地点的变更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进行延期,项目具体内容不变。
十、关于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根据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的无保留意见的
《2020年度审计报告》,公司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均为正值。经核查,公司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规定的需要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亦未触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规定的暂停上市的情形,公司符合
申请撤销公司股票退市风险的条件。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
撤销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警示,切实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十一、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
该事项已得到我们的事先认可,我们认真审查了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的简介、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相关材料,并查阅了该所历年
出具的审计报告,认为,该所具有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
具备担任公司审计机构的资格,聘请该所有利于保障和提高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
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相关审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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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聘请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若干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佳俊 高波 黄卫宁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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