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奥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百奥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百奥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包括核查文件、咨询公司管理层在内的审核,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公司章程》及《百奥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和股份回购政策》的相关规定,由于公司2020年度经营亏损,且累计净利润为负,不具备利润分配条件。因此公司2020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利润分配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规定。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公司2021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符合目前市场水平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2021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百奥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的信息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关于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4、《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置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9亿元(含本数)进行现金管理,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百奥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且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切实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获取良好的资金回报。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9亿元(含本数)进行现金管理。
5、《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公司聘请JAN CHAO-HSIANG DAVID(冉兆祥)先生为副总经理,聘请HUANG WENRONG(黄文嵘)女士为副总经理,聘请王朝禾先生为副总经理,聘请宋述强先生为副总经理,聘请包财先生为副总经理,聘请林键先生为副总经理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聘任人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不适宜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情形。经审阅上述人员的简历,我们认为其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专业能力和经验。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此次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6、《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与经验,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公司财务状况、内部控制情况进行评价,能够满足公司2021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同意续聘安永华明为公司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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