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对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经认真研究,现就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
(二)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调整在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我们对公司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相关资料进行了审慎核查,我们认为:
(一)《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
(二)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3月17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三)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具备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主体资格;
(四)公司确定的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和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六)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均由非关联董事审议;
(七)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所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以2021年3月17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4名激励对象授予472.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72元/股。
独立董事:陈东、刘桂英、吕琴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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