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都: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实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3-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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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实意见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实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符合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4、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8.4.2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均为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无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6、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条件。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实意见的签署页)
    
    监事:
    
    李林杰 张金燕 朱固玲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 3 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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