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参与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更好地履行公司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进一步规范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务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合法财产赠予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相关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遵循自愿无偿、权责清晰、量力而行、诚实守信的原则。
自愿无偿: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
权责清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员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量力而行: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除特殊情况以外,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得对外捐赠。
诚实守信:公司未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前,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向新闻媒体、社会公众或受赠对象承诺捐赠,以免影响行为决策或公司声誉。但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对象
第五条 公司一般可以按照以下类型进行对外捐赠: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
动;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六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对象可以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相关 机构、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资产范围
第七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国家财政拨款、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
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八条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在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或被控制关系的单位,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九条 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非现金资产捐赠(以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具体按以下标准审批执行:
(一)单笔捐赠金额且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均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2%(含)的,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二)单笔捐赠金额或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2%、但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含)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单笔捐赠金额或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的,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四)在履行前述(二)、(三)项所规定程序时,如会计年度内之前的捐赠已经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由经办部门拟定捐赠方案,由公司财务中心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经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按照本制度第九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是否签订捐赠协议、捐赠协议文本等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将对捐赠事宜统一规划部署,公司各子公司(含分支机构)若涉及对外捐赠事宜的应当及时向上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严格依照本制度第九条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对外捐赠。
第十二条 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由财务中心建立备查账簿登记,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外捐赠情况的跟踪,确保捐赠事宜按照预期目标落实。公司应定期将对外捐赠情况向董事会做出汇报,并将汇总情况在年度报告或社会责任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公司有权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制度予以修订,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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