瀛通通讯:投资者及其关联人员接待和推广工作办法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3-17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及其关联人员接待和推广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和管理,加强公司的推广以及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或新闻媒体调研、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在公司接受调研、沟通、采访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与投资者及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外界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认知。
    
    第四条 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
    
    (二)保密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保密制度和公司保密委员会的监督,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三)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人员在接待和推广的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四)互动沟通原则。公司通过网站建立投资者互动平台,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推广和接待事务工作的负责人。公司证券部是负责接待与推广事务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第六条 公司从事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和规章办法;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营销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举行年度业绩说明会,原则上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在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业绩说明会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报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说明召开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九条 公司拟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可以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后五日内举行投资者说明会,详细说明再融资的必要性、具体发行方案、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三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第十五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提供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六条 必要时,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对外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十九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瀛通通讯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