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关于聘任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预计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等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结合了公司财务状况、经营发展规划、盈利状况等因素,同时考虑了投资者的合理诉求。该利润分配方案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且相关的制度均得到了有效的执行。《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及运作情况,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关于聘任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审计从业资格和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2020年度财务报告及内控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勤勉高效地完成了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利于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保障公司审计工作质量。公司聘任审计机构及支付报酬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的报酬水平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继续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博思韦精密工业(宁波)有限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与宁波榆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系必要、合理的关联往来,交易定价公正、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规范,关联董事在表决过程中依法进行了回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博思韦精密工业(宁波)有限公司与宁波榆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同意2021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733.90万元。
独立董事:明新国、翁国民、张华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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