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要求和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及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本次修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阅,我们认为《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对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修订。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苏波
2021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
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孙立荣
2021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
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韦波
202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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