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提名罗凌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及相关文件,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罗凌女士的提名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罗凌女士不存在《公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同意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选举罗凌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本页无正文,仅为《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之用)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蒋建华:
包文兵:
王廷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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