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规定的要求,
作为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为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我们审核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相关议案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是基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建设需要,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满足募投项目资金需求,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上述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
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的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________________
肖继辉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________________
刘族兵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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