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78 证券简称:万德斯 公告编号:2021-012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12月10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767 号),公司获准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124.9461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25.20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53,548.64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5,409.63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8,139.01万元。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1月8日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天运[2020]验字第90001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3 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的《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一)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情况
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并于2021年1月7日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及延期的议案》,同意全资子公司南京万德斯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保有限”)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环保装备集成中心”部分的实施主体,公司将通过增资的方式划转对应募投项目实施所需募集资金。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20 年 12 月 23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及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4)。
相关募资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募投项目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环保有限 环保装备集成中心及研发平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125912663710501
建设项目 公司南京江宁支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2021年3月15日,公司全资子公司环保有限、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以及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完毕《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南京万德斯环保有限公司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
丙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南京万德斯环保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子公司,上市公司通过南京万德斯环保有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环保装备集成中心及研发平台建设项目”,上市公司负责督促并确保南京万德斯环保有限公司遵守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5912663710501,截至2021年3月8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环保装备集成中心及研发平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四、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
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五、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袁海峰、周春晓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七、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更换的保荐人自乙方收到书面通知并与丙方确认后生效。
九、乙方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甲方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在本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特此公告。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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