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前期重要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差错更正》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更正后的信息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广大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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